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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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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7:44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risher 於 2006-9-6 17:22 發表
    其實我不明白的是, 有什麼科學的根據來支持車主 "沒注意"?
    是 "看起來" 沒注意, 還是因為計算 視角/相對車速/人在車內可視視野/附近外在條件 之下,
    才達成 "車主沒注意外界" 這個 ...


    不好意思!(鞠躬!)職業病犯了!  ~道歉!

    這件事應該是這樣說的!
    這在法庭上屬於雙方攻防的重點,翻譯成白話!就是電影中常看見的舉證問題!
    就是看誰說得有理,誰贏!
    於是乎,一堆證據、專家證人、證人、說詞就出現了,也就是你在電影中常看見的場面!

    有一句老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大概可以粗略的描述這種狀況!

    這也是常常會被抨擊司法不公的一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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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7:53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7:44 發表


    不好意思!(鞠躬!)職業病犯了!  ~道歉!

    這件事應該是這樣說的!
    這在法庭上屬於雙方攻防的重點,翻譯成白話!就是電影中常看見的舉證問題!
    就是看誰說得有理,誰贏!
    於是乎,一堆證據、專 ...


    所以,法律或審判才不是為了發揚真相和正義,最多只能就有限和法官願採信的證據去判
    君不見更高級審判常寫,「因新事證出現」…但這不代表前審判僅有的真實證據就該被糟踏呀
    否則光是誤判或被逆轉的「證據不足」的一二審判決法官早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 本文最後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17: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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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7:54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17:40 發表
    至於常律上常聽到的,「應注意」、「應注意而未注意」有寫在法律條文裡嗎?.


    有啦, 就在刑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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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Treo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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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Treo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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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7:59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polar168 於 2006-9-6 16:42 發表


    所以, 闖紅燈會罰款是因為違反了交通秩序 =.=a (果然跟我想的不同)

    那...如果是闖了平交道被火車撞死....   => 我不想爭辯, 但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極地兄,更精確的描述是,所謂的法規範目的要從立法目的、立法原意、法學解釋方法中去解釋出來的,所以有多數人所認為的通說意見,但是沒有絕對的說法,所謂違闖紅燈這件事,是這樣說的,設立紅綠燈的目的是在於管制車流及維護交通正常往來上,並不是為了去防止一輛車撞上另一輛車或人,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他會有這種功能,但是,就整體立法目的的規範意義上,並不是主要的立法目的。
    抱歉,我真的沒辦法再說白話一點了!我為了這個問題,用了兩個學年才想通他的真正含義!在上研究所的時候才比較知道要怎麼運用!

    因此,闖紅燈並不等於過失,但是,闖紅燈可以解釋成對環境狀況的一種輕忽因素,絕對不是判斷當事人有無過失的唯一因素,當事人有無過失,仍要綜合各項現狀綜合判斷。
    因此這個部份,會跟一般人的法感情出現差異。

    舉例:無照駕駛撞到人的情況也是差不多解釋方式!有興趣的話,我找時間再說詳細一點!

    那闖平交道呢?
    也視差不多的情形,舉一個極端例子,如果火車在可以煞車停車避免撞到人的情形下,仍然撞到人,而這個人闖了平交道,火車司機仍有刑責跟民事責任的問題。推理同上!
    只是死者為大,這是另一個問題了!

    另外,法律論理並沒有一定的答案,這些只是照我就基本法學訓練推論出來的,法官有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或推論,這裡並沒有誰對或誰錯的問題!
    以上。

    ps:整人狀元嗎?昨天我剛看完說~~~

    [ 本文最後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8: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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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8:04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Luc 於 2006-9-6 17:54 發表


    有啦, 就在刑法第14條...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引來完整條文。
    第二句就是我好奇的,但是看到完整條文後,問題更大了:我怎麼能預見車禍會發生?如果本人沒有親自在那個路口遇過車禍,或聽過發生車禍
    法律不是教人我們,把人想作是善良的嗎?況且,也有交通號誌和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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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8:19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7:59 發表


    極地兄,更精確的描述是,所謂的法規範目的要從立法目的、立法原意、法學解釋方法中去解釋出來的,所以有多數人所認為的通說意見,但是沒有絕對的說法,所謂違闖紅燈這件事,是這樣說的,設立紅綠燈的目的是在 ...


    SORRY,不是故意要嗆你,只是覺得你的論述中實在很多地方讓人質疑

    1、紅綠燈(號誌)的目的,依照「公路法58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是「交通安全工程設施」,所以不只是為了維持行車秩序或順暢吧。至於誰輔誰主,你覺得當初立法會是以什麼為考量?文字出現先後順序或許不能代表什麼,但安全和暢通的確都是號誌的目的

    2、在這裡,闖紅燈不等於過失?難道要歸類成故意?過失的定義照前提者刑法第14條,這才是: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如果依照情節比例,是受害者應該去注意不特定、移動中的違法駕駛多呢?還是加害者機車騎士應該多注意號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和合法駕駛人或車流為多呢?
    闖紅燈已經是違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2條),雖說違法者亦享有一定的權利,但重判受害者30萬,又怎麼是保障合法的過失者權益?
    ※要天天注意非特定、不定時違法加害者可能帶來的自身過失責任,這是法律讓人民安居樂業的本意?
    ※仔細看了,還詭異的,這一條開宗明義規範的是汽車駕駛人…?!那機車呢?

    又如果是過失,或你所言「…對環境狀況的一種輕忽因素,絕對不是判斷當事人有無過失的唯一因素…」該告的可能應該是交通安全工程設施設置單位,而不是小貨者駕駛人


    又…如果某汽車停在合法停車格或靜止在紅燈停止線前,但有個酒鬼駕駛或騎士高速撞上導致死亡,該說汽車所有或停等駕駛人也該負過失責任嗎?

    [ 本文最後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18: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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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8:25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jouston 於 2006-9-6 14:42 發表
    那就麻煩您作點好事吧。用這新聞裡的幾個詞條當貢品去拜谷歌大神,似乎沒有甚麼回應。


    離題一下,為「穀歌」正名
    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analysis/pat_B029.htm

    ”谷歌”是Google所新命名的的簡體商標,而”谷”就是”稻穀”中”穀”字的簡體字。換言之,”谷歌”即”穀歌”,亦即”豐收之歌”,強調一種豐富與多彩的搜尋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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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8:28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我至今依然記得當年上法律課時教授說的第一句話
    "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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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8:41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kageyama  不好意思, 沒有什麼炮轟的意思, 若造成誤會真是抱歉. @@"
    只是我覺得 (我是個沒法學素養的人 XD) 在無客觀認定標準下,
    "沒注意" 這點實在是太自由心證了.

    大家都知道人眼雖然有約 120 甚至到 200 度的視角,
    可是事實上能集中注意力的角度絕對沒有那麼大. (約為 3度~12度)
    再加上行車時, 會因速度的關係視角變更狹小了,
    而且車行路上, 並不可能一直朝著正右或正左方看,
    所以這個 "未注意", 實在是有點看人判.

    而且現在不是都有 "絕對路權論", 那不知道這一點可不可以套在這個場合,
    且對方在無路權狀況下 (紅燈應停), 出事責任認定是不是又有問題.

    還有 bondhsueh 桑, 那個 kageyama  不是壞人啦 (好人卡發出?),
    他是學有專精的專業法律人, 肯跳出來用專業的角度來說明,
    已經是很難得的事. 我也可以趁機會多學一點知識.
    千萬要平心靜氣一點, 他回愈多可是愈吃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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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8:47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risher 於 2006-9-6 18:41 發表
    kageyama  不好意思, 沒有什麼炮轟的意思, 若造成誤會真是抱歉. @@"
    只是我覺得 (我是個沒法學素養的人 XD) 在無客觀認定標準下,
    "沒注意" 這點實在是太自由心證了.

    大家都知道人眼雖然有約 ...


    謝謝你的提醒
    純討論,不涉及人身攻擊,我想也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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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8:54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基本上我都同意以上多位法律人之見解,
    而我也能理解一般人的想法,
    確實會有法情感的問題,
    爲什麼我會這樣說,
    因為我是念學士後法碩班的,
    在社會上混了很多年,
    沒念法律之前也對有些法官的判決不能理解,
    現在稍微念了一些東西,
    才發覺確實也是有他的道理。

    以本案來講(僅就報章資料來論,且排除記者煽動性的文字)
    遵守綠燈撞死闖紅燈的人,並非沒有故意或過失存在,
    所以就會有刑法的適用。
    簡單來講除幾項法條外(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業務上之正當行為等),
    你無法因主張你自己的權利就可以因故意或過失而剝奪他人的生命,
    譬如說
    我遵守綠燈就可以去撞闖紅燈的人,
    或是我在家就可以以過當之方法如持開山刀猛砍已倒地不支的闖入者,
    只要前面大家都同意後,
    本案被告是否完全無過失或過失或故意,
    就必須依事實來認定,
    所以還是要看判決書才會清楚。

    我是覺得記者寫的東西看看就好,
    我就有過經驗
    明明在我眼前發生的事,
    記者就可以寫的完全不符事實,
    更別說有時候記者還必須加入一點自己的看法、
    或加油添醋一下、旁徵博引一下,

    這篇報導我覺得
    如果不堅持
    「綠燈直行撞死人一定不會觸犯刑法」
    那大家的看法就差不多一致了,
    至於本案事實如何那就另當別論了,
    以上淺見
    謝謝

    [ 本文最後由 ccsf 於 2006-9-6 19: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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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7:59 發表
    那闖平交道呢?
    也視差不多的情形,舉一個極端例子,如果火車在可以煞車停車避免撞到人的情形下,仍然撞到人,而這個人闖了平交道,火車司機仍有刑責跟民事責任的問題。推理同上!


    那如果以這個例子來說, 假設汽車駕駛當他有注意到機車騎士, 緊急閃避開來, 但卻因為這樣而

    1. 翻車受傷或死亡
    2. 因此而撞到別人的車
    3. 撞傷或撞死別人.....

    我不是在雞蛋裡挑骨頭, 我只是在想這位汽車駕駛還真他X的倒楣, 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有受過開車緊急閃避的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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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9:10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到底是先假設他是沒罪,除非出現犯罪證據;還是預設有錯,除非能證實他沒罪?
    醫學教育要醫師不要只是看"病",而是要看"病人",法學教育難道最後只是在辨論法律?希望不是,要看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以讓人信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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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9:18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7:44 發表


    不好意思!(鞠躬!)職業病犯了!  ~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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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例還有街頭錄影可佐證
    很遺憾的是:友人也遇到類似情況一當場死亡一送醫多日後不治
    但法院採信對方請人作偽證之告白,而現場目睹可供舉證還原現場之第三人警方不願意幫忙查詢,庭上自使至終,只重覆一段話
    "人是你撞的!到底要不要賠錢?"
    一付判刑定讞,付錢就可以了事的心態
    目前友人刑期即將屆滿,對於民事賠償....無力償還
    想請教:法院有判處友人民事賠償若干,但於服刑期滿後,對方如何具體請求這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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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9:27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sjackwu 於 2006-9-6 18:25 發表
    離題一下,為「穀歌」正名
    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analysis/pat_B029.htm

    ”谷歌”是Google所新命名的的簡體商標,而”谷”就是”稻穀”中”穀”字的簡體字。換言之,”谷歌”即”穀歌”,亦 ...


    咱家也來離題一下。感謝,又多學了一點。

    好,回題目。

    在下曾經發生過一起車禍,對方死亡,本人重傷。

    非常神奇的是,雙方各自在自己的線道中行駛,對方突然偏離車道,高速逆向撞來。(鄉間二線小道,對方行駛對向車道)

    在避無可避的情況下,當場撞爛兩台小摩托車,一人死亡,一人重傷。
    我昏迷了三天,後來才知道原來對方喝的爛醉(酒測值超越標準數十倍,聽說平常這位兄臺就是兩瓶高粱才回家的),騎車一時不穩做了冤死鬼。

    我刑事上背了一條緩刑兩年的過失殺人,無照駕駛一張紅單,然後給對方家屬賠了28萬。

    判決書大致是這麼說的(憑10數年前的印象,若有疏漏請見諒):

    我雖然無照駕駛,可是罰錢就沒有行政責任了。這個車禍雙方都有責任,我完全沒有煞車痕,所以應注意而未注意。

    看完以上幾位專業的法律人解說,終於有點釋懷。法律就是法律,是不是符合常情非常難說的。

    原來我不是最倒楣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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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19:56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SORRY,不是故意要嗆你,只是覺得你的論述中實在很多地方讓人質疑

    沒問題的!歡迎討論,我說的也不一定對!

    紅綠燈(號誌)的目的,依照「公路法58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是「交通安全工程設施」,所以不只是為了維持行車秩序或順暢吧。至於誰輔誰主,你覺得當初立法會是以什麼為考量?文字出現先後順序或許不能代表什麼,但安全和暢通的確都是號誌的目的

    這邊我說的是通說,也就是一般學者的說法,並且理由方面也可以說服我,如要更精細內容,可以查判決書或教科書,就不贅述了!

    2、在這裡,闖紅燈不等於過失?難道要歸類成故意?:

    這裡不適宜用非黑即白的觀念,是要綜合所有情狀判斷!

    過失的定義照前提者刑法第14條,這才是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如果依照情節比例,是受害者應該去注意不特定、移動中的違法駕駛多呢?還是加害者機車騎士應該多注意號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和合法駕駛人或車流為多呢?
    闖紅燈已經是違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2條),雖說違法者亦享有一定的權利,但重判受害者30萬,又怎麼是保障合法的過失者權益?
    ※要天天注意非特定、不定時違法加害者可能帶來的自身過失責任,這是法律讓人民安居樂業的本意?

    簡單的說,這是屬於證明的問題,舉證的問題!
    另,關於過失部分並不是像法條中說明的,定義的部分,有興趣可以參考黃榮堅老師、林山田老師的教科書,個人比較推崇黃老師,不過他的刑法法學方法論跟國內主流及實務通說不同,有時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請注意!
    我這裡採的是實務界及通說的三段論法。

    ※仔細看了,還詭異的,這一條開宗明義規範的是汽車駕駛人…?!那機車呢?

    對!如果刑法的法條這麼規定構成要件的話,就是只限定汽車駕駛人,這裡有所謂罪刑法定的問題!
    不好意思!偷個懶,沒去翻六法~~~

    但是行政法令的的話又另當別論,解釋方法與刑法不太相同,主要是行政法令可以擴大解釋範圍,刑法有罪刑法定的問題,所以解釋方法有限制。

    又如果是過失,或你所言「…對環境狀況的一種輕忽因素,絕對不是判斷當事人有無過失的唯一因素…」該告的可能應該是交通安全工程設施設置單位,而不是小貨者駕駛人
    又…如果某汽車停在合法停車格或靜止在紅燈停止線前,但有個酒鬼駕駛或騎士高速撞上導致死亡,該說汽車所有或停等駕駛人也該負過失責任嗎?


    對!必須綜合所有情狀加以判斷!
    法律判斷事物時的確會令人覺得冷血,原因在於並不會將你受傷或你損失財物等因素加入判斷!因為那和法律的評價,原則上是無關的!

    [ 本文最後由 kageyama 於 2006-9-6 20: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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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0:08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司機兄、極地兄、小小白兄(是嗎?)還有其他先進!
    沒問題的啦~在學校的時候砲火比至還猛,可以從三樓的法律系教室吵到一樓都聽的到,害得學弟妹都不敢靠近教室,嚴重的時候可以搞到院長來關切!!

    我只是多嘴啦,沒別的!還不到年紀就只剩一張嘴的男人啦!
    我也常常會說錯啊~~~~

    剛剛忘記「用文字表達與面對面對談」時,對人的反應及情緒的認知會有誤差這件事,尚請見諒!有冒犯之處,還請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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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0:16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所以,法律或審判才不是為了發揚真相和正義,最多只能就有限和法官願採信的證據去判
    君不見更高級審判常寫,「因新事證出現」…但這不代表前審判僅有的真實證據就該被糟踏呀
    否則光是誤判或被逆轉的「證據不 ...


    唉~
    對法官而言,老實說,
    還好啦,記點而已,考績不好看罷了!
    目前為止,只要不作奸犯法,職務沒問題(還是終身職喔)、薪水沒問題(還是六位數起跳),可能考績獎金少領一點,升官慢一點!(其實官已經夠大啦)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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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0:17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我也來提供一些我的想法...

    剛剛查過判決,發現還沒有完整的判決刊登在網路上,
    所以現在還沒有辦法來仔細解讀法官得心證的過程,
    我贊成bm和kageyama的說法,
    在沒有看到判決全文前就下結論,
    其實很容易被記者誤導...

    為何大家會覺得本件與常情不符,
    是因為本件的客觀事實很簡單,
    就是一個綠燈直行的人撞死一個闖紅燈的人,
    這個情況大家都能夠理解,也能夠談論和判斷,
    所以大家都會覺得法官得判決離譜,
    其實法律本身就是如此,
    也是白紙黑字,
    所以念法律沒有什麼困難,
    只要你看的懂國字即可,
    很多實務上的案例,大家不也經常加以討論?
    這就是法律不能自外於生活經驗、社會事實,
    那我們要法官做啥?
    大家既然都能判斷事實真否,那我們要法官幹嘛?
    我想,這個問題大家可能討論起來又時沒完沒了,
    簡而言之,
    我們認為法官是經過專業訓練,是法律的專家,
    所以把法律交由專家來使用(當然也有很多人以為法官常常悖於社會事實就是了...),
    相信會比較正確,
    所以,我們國家設計了司法官考試,
    篩選一些人去受訓,
    然後賦予他們公權力,
    讓他們來斷我們的是非,
    但有一點很重要的是,
    法官是法律的專家,但不一定是社會事實的專家,
    任何紛爭,都不脫「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認定事實是在適用法律之前,
    若是法官無法正確認定事實,
    那所適用的法律也就不會正確,
    甚至法官所認定的社會事實與常情大相違背,
    就會出現匪夷所思的判決,
    一個大學畢業成績優秀的法律系應屆畢業生,
    畢業當年順利通過國家考試成為司法官,
    這年他22歲,
    受訓2年結束分發到法院或地檢署服務,
    這年他24歲,
    才24歲啊!(我沒有對任何優秀的應屆考上司法官的人有任何藐視之意,因為這些人在我們念法律的人的心中,都是極其敬佩的),
    這是多麼年輕的年紀啊!
    這麼年輕的年紀,面對眾多紛擾的社會事實,
    在判斷上能夠完全正確嗎?
    其實不要說剛出道的人,即便是資深的司法官,
    也很難保證能夠完全理解這些事實,
    所以我們又設計了審級制度,
    希望能讓比較有經驗、歷練比較夠的司法官在上級審,
    能夠層層把關,讓錯誤降到最低,
    整個訴訟制度是本著這種精神所設計的,
    但制度仍有不足之處,
    三審定讞的案件,還是常常有人覺得不公平,
    這大概就是制度的極限,
    制度是沒辦法完美的...

    有點離題,
    話在說回來,
    本件之前是經過鑑定,也經過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通常車禍案件,
    有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背書,
    檢察官的不起訴通常會被高檢署支持,
    不至於被發回再議,
    所以本件被發回是蠻特別的,
    後來案件發回續行偵查,而檢察官起訴後,
    法官推翻了鑑定意見,改判被告有罪,
    我想先提到,
    我們到底要不要尊重法官的自由心證?
    既然我們把權力賦予給法官,
    法官本於他對法律及事實的認知所做的判斷,
    基本上這就代表了這一個審級內法院所做的判斷,
    法官本於自由心證判刑並沒有錯,
    因為制度就是這樣要求他,
    若是他的判決有錯誤,
    但就是用上訴、非常上訴去救濟,
    我不覺得法官依自由心證判刑有何不妥之處,
    第二個是講到,
    既然鑑定說是死者闖紅燈,
    為何綠燈直行的被告有過失?
    其實,我有去參觀過所謂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開經過,
    看完之後大吃一驚,
    原來,他們是用投票表決得,
    而且組成份子很奇怪,
    有沒有過失大家意見不一時,
    就投票表決,
    所以你被鑑定有過失,可能是5個委員投贊成,4個委員投反對的結果...
    所以司法界裡,
    有很多法官、檢察官對鑑定結果都常常只是參考而已...
    我不敢說到底本件被告有沒有過失,
    只是想告訴大家,
    法官既然要推翻鑑定結果,
    其實他必須說很多道理,調查很多事證,
    其實這對法官而言,
    判被告有罪比判被告無罪要來得困難,
    這個法官願意嘗試推翻鑑定結果,
    去做一個一定會被罵的判決,
    其實我覺得他蠻認真的,
    等到判決全文出來之後,
    大家再來詳細討論一番吧...
    (好像有點離題,我想我是太囉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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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0:34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lcm3647 於 2006-9-6 19:10 發表
    到底是先假設他是沒罪,除非出現犯罪證據;還是預設有錯,除非能證實他沒罪?
    醫學教育要醫師不要只是看"病",而是要看"病人",法學教育難道最後只是在辨論法律?希望不是,要看法官的理由是 ...

    刑事訴訟法是「無罪推定原則」的,
    是先推定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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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0:46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查了一下判例,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裁判字號:         74 年 台上 字第 4219 號
    要  旨: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
    、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
    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
    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
    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
    任。


    所以,就是說雖然對方違規在先,
    也不是就當然免除自己的責任,
    還要衡量是否『違規行為所導致的危險,若是屬已可預見,
    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
    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

    不知道我理解釋不是有錯,
    還請前輩指正~^^

    [ 本文最後由 bm2000 於 2006-9-6 20: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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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1:12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若就這個要旨,爭議點就在對可預知結果,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下,對對方違規所造成的結果仍有避免的義務;但別忘了,要旨一開頭就說的:「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我想除了不可知之外,若是「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受害者(小貨車駕駛)也是沒有預防義務的。

    法官如何判斷小貨車駕駛如何屬於-非不可知對方違規,且未防止,或是未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下又未防止結果的發生應該就是這次令人嘩然判決的癥結點吧

    我想:即便小貨車駕駛閃不開可知或社會相當性之範圍的預防責任,30萬也實在是太重了!
    畢竟,他是 善良 且 無辜 的受害者,也受到了相當的權益損害-車體,工作所得和時間、精神損失…

    [ 本文最後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21: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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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1:16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雖然說沒有預防義務,
    後面還有的「然」(但是),
    在但書這個情形下,他還是不能免除他的責任的。
    判例要全部一起看,
    如果只挑其中一段看的話,
    很容易會出錯!

    所以這就是法官要查明的地方,
    相關說明及理由也在 maddux1 的說明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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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1:26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我想大家最想知道的事
    是要怎麼開車過路口才能夠安全並免除法律責任

    看了以上的討論後
    好像只有不開車才有可能~這又因噎廢食了!

    安全的環境是大家的需求,卻看不到可以依循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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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1:27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是的,是該全部看完
    但也該把要旨要表達的講明白吧

    首先,對於
    1、 『不 可 知    之對方違規行為』;

    2、『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社會相當性之範圍.: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

    也是不必強求負責任的,這段要旨說的是這個吧。

    要旨中的『然…』一段是指74 年 台上 字第 4219 號而言;就這個案子,我倒想看看法官是怎麼寫的

    [ 本文最後由 bondhsueh 於 2006-9-6 21: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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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1:54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從這則新聞中, 可以推斷出

    1. 法官認為當時車速緩慢, 被告應有足以採取行動盡量避免車禍的空間
    2. 案發時被告車輛直接進入路口, 並無明顯煞車痕, 被認為有未盡注意責任的疏失
    3. 死者車輛從被告左側進入路口, 因此被認為有足夠的 "週邊視角" ?

    這個案件被判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指的應該是被告在通過路口時未加以減速並察覺路口狀況
    以致於在車禍發生之時, 未及時採取適當的避免措施 (緊急煞車)

    這樣解讀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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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2:56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依諸位法學理論家、實務家的開示

    每個路口都要減速慢行、看左右有無闖紅燈的人

    否則就有過失責任

    那新莊開到南港大概要一天吧

    有人會這麼開車嗎?不都綠燈就衝了,是吧

    警察車、法院的黑頭車也沒有這樣開啊

    原來法律是要規定讓人做不到的喔?

    出事算你倒楣,對吧?

    台灣的法學教育是這樣的嗎?

    拿大家都做不到、也不會作的事情來要求人民

    真令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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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3:35 |只看該作者

    Re: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kageyama 於 2006-9-6 15:50 發表


    這個部份,略有研讀,學名曰:法律社會學。專門探討法律制定與社會間的關係!

    簡單的說,叫與人民法感情不符!
    推論、法感情、神秘兮兮應該是三件分開來討論的事!

    如果回到私刑時代或所謂的自然法時代 ...

    如果說 專業的法律訓練、專業的法律詮釋

    產生的結論卻是不公平又離譜

    人民就只能自求多福了?

    如果說從前社會的司法不能讓人民服氣

    現在的司法就比較讓人民服氣嗎,我很懷疑呢……

    姑且不論法律社會學,那是屬於社會學的範疇

    就只在法學領域裡,也有很多反省的意見,是吧

    西方現代法學,說穿了只是法律詮釋技術的精緻化而已

    兩個字:『辯』與『坳』

    搞到後來誰也不服誰,啥事都有好幾說,呵呵,這算的上科學嗎?

    法規範目的說也只是法律詮釋學之一,不是絕對的真,参考就行了,別當命根子

    如果只強調法律詮釋技術,而忽略法律的道德性、正當性

    下場兩個:

    運氣好、人品佳的變「法匠」,搞成概念法學一派不自知。

    運氣差、人品壞的變「走狗」,幫有權勢的人欺壓百姓。


    網路大家聊聊別太認真,也別太介意

    搞法律實務的人,常會犯條條框框太多的毛病

    說個話都要by book,只能按照老師、前輩的邏輯思考

    恐怕會把自己的眼界和格局搞小

    到頭來,如果不是人在搞法律,而是人被法律給搞了一輩子

    那活的不就沒意思了嗎?

    真正對社會有益的法律人,都應該說人民能聽懂的話

    拒絕法律與任何專業的神秘化,才是人類之福





    小弟沒有冒犯之意,純聊天而已

    還好不是我綠燈撞到人,大家開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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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3:46 |只看該作者

    Re: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原文由 DV 於 2006-9-6 22:56 發表
    依諸位法學理論家、實務家的開示

    每個路口都要減速慢行、看左右有無闖紅燈的人

    否則就有過失責任

    那新莊開到南港大概要一天吧

    有人會這麼開車嗎?不都綠燈就衝了,是吧

    警察車、法院的黑頭車也沒有 ...


    所以開車要開中線,不要開外線,有人闖紅燈就讓旁邊的車去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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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爾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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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9-6 23:47 |只看該作者

    Re: 又是自由心證判例?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之前不是聽說交通部打算自民國95年起推行"絕對路權"制?
    不知道能不能用這點來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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